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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路運輸手冊擔保下的國際貨物運輸海關公約

2016-03-14 17:45:59來源:收集整理

國際公路運輸手冊擔保下的國際貨物運輸海關公約是簡稱“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指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或在車輛上所裝集裝箱內的貨物,為在中途不換裝而通過國境的有關貨物辦理關稅的國際公約。它與歐洲經濟委員會制訂的“集裝箱海關公約”一樣,也是在日內瓦制訂的,制訂時間是1959年1月15日,1960年起正式生效。集裝箱海關公約是以集裝箱本身為對象的海關公約,而本公約是以集裝箱內裝載的貨物(或公路運行車輛上裝載的貨物)為對象的海關公約。最初的目的是為在運輸歐洲各國間的貨物當經過國境或中途通過國處理關稅時帶來方便,但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fā)展,不僅是歐洲各國參加了本公約,美國和日本也加入了。到1978年4月1日參加國的總數已達38個。各締約國采用加封后在公路上運行的車輛來運輸加封集裝箱內的貨物時,有如下兩點有利條件:(1)在通過地海關可免交進口稅,出口稅和免除交納擔保金;(2)原則上在通過地海關可以免除海關檢查,但要享受這種便利,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①公路上運行的車輛或集裝箱,要具備一定的技術條件,并要事先得到批準;②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或集裝箱上,要有出發(fā)地海關進行的鉛封;③要辦理獲勸國際公路運輸手冊”的擔保手續(xù)。對于第一個條件:各締約國要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業(yè)務,在車輛和集裝箱上要增加批準牌照或批準證書。對于第3個條件:各締約國要向某些特定的團體頒發(fā)國際公路運輸手冊,授予保證人行動的權利使其能適應。國際公路運輸手冊是為享受上述便利而需要的貨物護照,同時,即使給予方便,但對該國不會帶來任何損害,或者如對該國會造成損害時,保證對該損害負有責任的一種證書。本公約原來是以公路運輸的貨物為對象的,但也適用于其他運輸工具進行運輸的一部分行程。另外,由于本公約以后出現了不符合當前的現實情況,在運輸關稅問題專家小組(GECQ)和集裝箱關稅問題報告人小組(GRCC)指導下,進行了修訂,結果在1975年和1982年修訂了兩次。新公約共分7章,64條和8個附件。新公約與原公約的主要差別在于:(1)對定義進行了補充和修改;(2)不論使用幾種運輸方式,凡運輸中涉及公路運輸的,則這種運輸均可辦理“TIR手冊”運輸;(3)規(guī)定罰款不屬于擔保團體的責任范圍,另外還規(guī)定了每1份“TIR手冊”的保證限額相當于5萬美元;(4)可以規(guī)定“TIR手冊”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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