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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會貨物條款(B)

2016-03-14 17:20:22來源:收集整理

協(xié)會貨物條款(B)是1982年1月1日制訂的新協(xié)會貨物條款之一。相當于1963年協(xié)會貨物條款中的水漬險承保條款。由于它與新英文貨物保險單一起使用,故與水漬險條款有根本上的不同。在第1條承保危險條款中列舉的承保危險有如下幾種:(1)因下述原因使貨物遭到滅失或損害:①火災(zāi)、爆炸;②船舶或駁船的觸礁、擱淺、沉沒或傾覆;③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④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其他物體碰撞;⑤在避難港卸貨;⑥地震、火山爆或雷電。(2)因下列原因使貨物遭到滅失或損害:①共同海損的犧牲;②拋貨或浪擊落海;③海水、湖水或河水侵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和貨物保管處所等。(3)裝卸過程中水濕或貨物跌落使貨物全損。(B)條款的除外責任事項(根據(jù)列舉的事項損失和費用不承保)如下:(1)一般除外責任:①歸因于被保險人故意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或容易自然耗損的或自然磨損的;③包裝強度不足或包裝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本條所稱“包裝”包括用集裝箱或大型箱裝載的包裝,但該項裝載以本保險開始生效前由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為限,這一免責規(guī)定在(A),(B),(C)條款中都適用)。④保險標的的內(nèi)在缺陷或因貨物特性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⑤直接由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租船人因經(jīng)營破產(chǎn)或不履行債務(wù)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彈和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⑧因任何個人或數(shù)個人的非法行為故意損傷或故意破壞保險標的或其任何部分。(2)不適航和不適貨的除外責任:①保險標的在裝船時如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已經(jīng)知道船舶不適航以及船舶裝運工具和集裝箱等不適貨(但只限于被保險人提供這些工具時);②如違反適航適貨的默示保證為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所知悉。(3)戰(zhàn)爭除外責任:①由于戰(zhàn)爭、內(nèi)亂、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由于①之原因而遭到逮捕、繳獲、扣留、拘留等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③由于漂流的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4)罷工除外責任:①由于罷工者、暴動者的參加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因騷動、民變而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③恐怖主義者出于政治動機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ICC(B)與ICC(A)條款中的除外責任的不同之處在于如下兩點:(1)在(A)險中,僅規(guī)定保險人對舊因于被保險人故意的違法行為所致?lián)p失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在ICC(B)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船長、船員等)的故意非法行為所致的風險也不負責。因此,在ICC(B)下被保險人如要獲得此種風險的保障,就需加保“惡意損害險”。(2)在ICC(B)的戰(zhàn)爭除外責任條款中,不象ICC(A)那樣注有“海盜行為除外”的字樣。由于ICC(B)條款對承保風險的規(guī)定采取列明的方式,而在ICC(B)條款的所列承保風險中又未把“海盜行為”列入,所以在ICC(B)下的保險人對此項風險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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