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會貨物條款(A)是1982年1月1日制訂的新協(xié)會貨物條款之一。相當于1963年協(xié)會貨物條款中的一切險承保條款。承保條件(第1條)是承包一切險。與此類似的相當于水漬險和平安險的還有(B)條款和(C)條款。除第1條承保危險條款和第4條一般除外責任條款之外,三個條款都是通用的。(A)條款的除外責任事項(根據(jù)列舉的事項損失和費用不承保)如下:
(1)一般除外責任:①歸因于被保險人故意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或容易自然耗損的或自然磨損的。③包裝強度不足或包裝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本條所稱“包裝”包括用集裝箱或大型箱裝載的包裝,但該項裝載以本保險開始生效前由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為限,這一免責規(guī)定在(A),(B),(C)條款中都適用。④保險標的的內在缺陷或因貨物特性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⑤直接由于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租船人因經(jīng)營破產或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彈和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2)不適航和不適貨的除外責任:①保險標的在裝船時如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已經(jīng)知道船舶不適航以及船舶裝運工具和集裝箱等不適貨(但只限于被保險人提供這些工具時)。②如違反適航適貨的默示保證為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所知悉。(3)戰(zhàn)爭除外責任:①由于戰(zhàn)爭、內亂、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由于①之原因而遭到逮捕、繳獲、扣留、拘留等(海盜行為除外)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③由于漂流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4)罷工除外責任;①由于罷工者、暴動者的參加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因騷動、民變而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③因恐怖主義者出于政治動機而行動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這里在一般除外責任中,僅規(guī)定被保險人的故意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任,而沒有規(guī)定因其他人的故意違法行為所致?lián)p失不負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類似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沉船、縱火或任何形式的破壞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保險人均須負責,就是說ICC(A)條款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了“惡意損害險”。在戰(zhàn)爭除外責任中把“海盜行為”從戰(zhàn)爭風險中排除掉,主要因為這種風險與戰(zhàn)爭風險性質不同。因此本款規(guī)定在ICC(A)下,保險人對“海盜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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