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條款(C)
協會貨物條款(C)是1982年1月1日制訂的新協會貨物條款之一,相當于1963年協會貨物條款中的平安險條款。由于它要與新英文貨物保險單一起使用,故與平安險條款有根本上的不同。在第1條承保危險條款中,只限于承保如下列舉的主要事項,可以說是適用于原材料等散裝貨物的保險條款。(1)因如下原因使貨物遭到滅失或損害:①火災、爆炸;②船舶或駁船的觸礁、擱淺、沉沒或傾覆;③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④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的其他物體碰撞;⑤在避難卸貨。(2)因下列原因使貨物遭到滅失或損害:①共同海損的犧牲。②拋貨。(C)條款中的承保風險與舊條款中的平安險有較大差別,主要不同之處在于如下幾點:①舊平安險中的承保風險包括列舉的自然災害所致全部損失以及在發(fā)生觸礁、擱淺、沉沒、火災等意外事故情況下,由于自然災害所致部分損失;而(C)條款中則對自然災害所致損失不負責;②為了進一步明確責任,(C)條款的承保風險較舊平安險增列了“船舶擱淺、傾覆及“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的規(guī)定;③對“裝船”轉運或卸貨中貨物整件滅失(C)條款不負責,而舊條款平安險中則須負責;④對拋貨的概念,舊平安險與舊水漬險一樣,僅指共同海損行為中的拋貨,而(C)條款與(B)條款一樣,無此種限制。(C)條款的除外責任事項(根據列舉的事項損失和費用不承保)如下:(1)一般除外責任:①歸因于被保險人故意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自然滲漏、重量或容量或容易自然耗損的或自然磨損的;③包裝強度不足或包裝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本條所稱“包裝”包括用集裝箱或大型箱裝載的包裝,但該項裝載以本保險開始生效前由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為限。這一免責規(guī)定在(A),(B),(C)條款中都適用)。④保險標的的內在缺陷或因貨物特性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⑤直接由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租船人因經營破產或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彈和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⑧因任何個人或數個人的非法行為,故意損傷或故意破壞保險標的或其任何部分。(2)不適航或不適貨的除外責任:①保險標的在裝船時,如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已經知道船舶不適航以及船舶裝運工具和集裝箱等不適貨(但只限于被保險人提供這些工具時);②如違反適航適貨的默示保證為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所知悉。(3)戰(zhàn)爭除外責任:①由于戰(zhàn)爭、內亂、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由于①之原因而遭到逮捕、繳獲、扣留、拘留等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③由于漂留的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4)罷工除外責任:①由于罷工者、暴動者的參加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②因騷動、民變而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③恐怖主義者出于政治動機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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