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委員方面于今年8月間陸續(xù)提出膠濟鐵路在日人管理期內(即自日人接管日起至十一年3月底止)各項永久增修之目錄,計分土地、建物、營造物、機械、車輛、工嘗未成品、復舊什器、備品、貯藏品九項,共日金28 189 210.75元,另加附屬財產如學校、病院之土地房屋等計日金797 994.341元,總計日金28 987 206.816元。當時由第二部中日委員會將該項永久增修目錄移交鐵路評價分委員會審核。吾國評價委員方面僉謂永久增修之解釋及范圍,條約中既未明定,自應雙方預定,庶審核有所根據。遂由吾國方面提出永久增修之原則如下:“條約內所稱永久增修,必須增進原有物力或減少營業(yè)經費,按照世界鐵路會計原理,承認為資本支出者。前項改良及增加必須有永久之性質且對于機械或地點上有固定之位置而又具有繼續(xù)之價值者”。該原則除“固定”意義雙方意見稍有不同外,余各無異,當經第二部中日委員會受理。

吾國分委員會方面遂根據該原則并就鐵路會計原理訂定應用條例,將所開目錄與原單原賬逐項細核,分別資本、營業(yè)并沿路實地調查以定去齲吾國委員方面以日本原提價格僅截至十一年3月底止,而評價開始已在9月,其間當有增修,故請另提自4月1日至9月底、十一年上半年度各項增修之數(shù),俾評價較確,免接收時再費時另評。而原提之數(shù)經吾方查問,日本方面又多追加、減除之處。故此項另提之增修及加減之數(shù),截至9月底止,連同原提數(shù)目,合計日金27 046 622.66元。今就吾方審核用款性質及實地調查所得,截至9月底止,計銀4 463 012.179元,日金4 845 568.408元。以九年度至十一年度各該年度兌率,分別將日金折合銀元共合銀8 670 002.459元。與日人所提實數(shù)(截至9月底止),相差過半。其主要原因,開列于后:

(一)金銀換轉之不合查膠濟路在日本管理期內大正九年度以前,系以銀元為本位;大正九年度始改用金本位(該路年度系自4月1號起至下年3月底止)。故該路各項收支,自四年度至八年度均系銀元,九年度以后則用日金。條約中即規(guī)定以實費之數(shù)償還。則九年度以前增修實費之數(shù),中國自應按銀數(shù)償還。今日本方面所提出之鐵路財產增加目錄,除材料日金以二元合銀一元折算外,對于九年度以前各項增修之銀數(shù)悉按各該年度之平均兌率折合日金。此種辦法用于會計無不可,因以作價則有未合。查六、七、八三年,金價逐低。該路于事后強為追換,致日金價額無故增加。此金銀換轉之不合者一。

又該路于九年度改用金本位,對于結存材料銀數(shù),均按日金二元合銀一無轉賬。嗣后日金逐漲,而該賬各價始終未加修正,其結果遂至九年度后永久增修之價值亦緣材料之虛價而大見增高。此又金銀轉換之不合者二也。

故此次評價,凡九年度以前之增修悉照原賬以銀元數(shù)列入評數(shù),九年度以后之增修則以按照原賬以日金列入評數(shù)。惟為計算一律計,且銀元為中國幣制之本位,該路在中國領土之內收付又多以銀元,自應將日金數(shù)以九、十兩年度兌率折合銀元以期劃一。

(二)管理費不應攤入資本賬內查日本提出之鐵路財產增加目錄,對于工務之永久增修除實費外每元另加管理費自一角一分至一角九分不等,而電信方面則又另加“定傭”(即長工薪金),其數(shù)目尤不一律。至工場賬系采用“工率”制。所有機務上永久增修之工資,包括各項工場管理及維持等費,除工料實費外,約每一元另加此項管理及維持費一角七分。查管理費在已經開始營業(yè)之路,按照會計通例,悉由營業(yè)項下開支。因該項費用之增減初未嘗與財產增加有直接之比例也。

(三)備品什器(即家具裝設品),不應作為永久增修查日本第三項修正提出之什器備品目錄計共996 877.94元,細查單內所開,除自動車六輛、小輪舶一艘及閉塞機全系可做增修外,其余悉屬普通家俱,或移動機件,且為數(shù)多在2 000元以下。在已經開始營業(yè)之路,當做營業(yè)支出。按諸各國鐵路通例及規(guī)定原則,皆不能做永久增修。

故此次評價僅將自動車、小輪船及閉塞機三項,列入評價,其余做營業(yè)支出。

(四)新小工程不能作為永久增修查鐵路告竣以后,逐年均有銷毀、拆舊,而事變時產業(yè)中多有流入不適用者。此種產業(yè)之折閱,雖經極力維持相當折舊,而其間多為計算所不及者。故各國鐵路通例,對于新小工程均作營業(yè)支出。我國國有鐵路經各專門會計家之研究,內審中國鐵路之情形,外參各國之通例,規(guī)定凡2 000元以下之新增修,一律作為營業(yè)支出!”灸杲y(tǒng)一鐵路會計會議,各路會計處長猶以所定2 000元之數(shù)為過少;由滬寧洋賬總管提議增至4 000元。良以鐵路之無形損蝕至多。無論如何折舊,如何維持,至多不及財產原價之八成五。對于細小工程,不能多予限制,以期財產價值之確實。今日本分委員會對于2 000元以下之增修不做資本支出,雖幾經磋議,尚未能完全同意,F(xiàn)查日本所提財產目錄零星瑣碎自數(shù)十元至二千元之小工程,皆認為永久增修,按諸通例原理,皆有未合。故此次評價凡在2 000元以下之新小工程,概做營業(yè)支出(為計算便利起見,自九年度起則以日金2 000元為標準)。

(五)“改造”“更換”不應作為永久增修查“改造”、“更換”類屬維持性質,按照各國鐵路通例,悉做營業(yè)開支。如發(fā)生改良,亦僅以原值與現(xiàn)值相差之數(shù)作為增修。今日本所提目錄凡“模樣替”“移轉”之工事,皆屬改造,均做新增,實有未合。且“廢棄與更換”相提并論,其措置多有未盡是處。譬如以七十五磅之鋼軌更換原有六十磅之鋼軌,在會計通例僅將十五磅之價值作為永久增修;而此次日本方面則以原有六十磅鋼軌作為“廢棄”,擬由德遺財產內扣除。其七十五磅之鋼軌則作為新造。查會計規(guī)定所謂“廢棄”者,系指該項產業(yè)完全廢棄不用之件;如拆毀不適用之房屋等。若易舊換新,則明系“更換”,當然不能做“廢棄”算。就更換鋼軌論,應將加重之十五磅作為永久增修,其余六十磅只可作為“更換”,不應作為廢棄。此次評價凡增修之實有“更換”性質者,一律作營業(yè)支出。

(六)復舊費不應作為永久增修查日本提出之鐵道復舊費計日金321 487.778元,計分(甲)(乙)二部。甲為臨時鐵道聯(lián)隊時代(三年秋至四年3月16日止),因戰(zhàn)事水災之修理費計共日金122 960元。此項修理費多為臨時性質之建筑,既無細賬可稽,且為軍事占領期內之軍事費用,自無責中國償還之理。(乙)為山東鐵路管理部時代(四年3月17日起)之復舊費計199 527.778元,其間除水害修理費136 238.858元,完全屬于維持性質,不應做資本支出外,其戰(zhàn)事復舊費中除普通修理費外,其余因戰(zhàn)事破壞之復舊費實僅28 218.47元。查華會會議紀錄中之協(xié)定條約第十六條所謂“對于青島對為日本作戰(zhàn)直接所致之任何損害,日本政府不負責任”者,細繹文義精神,蓋為戰(zhàn)爭損失為公產中之炮臺等日本既不負交還之責任,則決無日本政府不負責而中國政府反須負責之理。今日本因恢復行車狀況以遂營業(yè)之利,則此等復舊費用按諸情理,當然由營業(yè)項下支出。故此次評價所有復舊費用概不列入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