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2016-03-14 17:39:36來源:收集整理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1944年11~12月在美國芝加哥有52個國家參加的國際民用航空會議上制訂的國際公約,又稱《芝加哥公約》。該公約于1947年4月4日生效。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于公約生效之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同年5月成為聯(lián)合國專門機構(gòu)之一。截至1985年12月底,共有成員國156個。內(nèi)容分:空中航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和最后條款等四部分。共22章、96條和3個分條,還有如下18個附件:(1)人員執(zhí)照;(2)空中規(guī)則;(3)國際航空氣象服務;(4)航圖;(5)地空通信使用的計量單位;(6)航空器的運行;(7)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8)航空器的適航性;(9)簡化手續(xù);(10)航空電信;(11)空中交通服務;(12)搜尋和救援;(13)航空器事故調(diào)查;(14)機械;(15)航行資料服務;(16)環(huán)境保護;(17)安全、保衛(wèi);(18)危險器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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