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保單又稱“臨時保險單”,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險單,也是辦理保險的證明文件之一。投保人在不了解保險貨物裝船船名及啟航日期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投保時,保險人所簽發(fā)的一種非正式的保險單,用于證明保險人已同意給予被保險人的一種保險保障,待投保人獲得船名及啟航日期后再通知保險人,換取正式保險單,或者用批單方式加貼在暫保單上,當正式保險單出立后,暫保單就自動失效。暫保單作為一種臨時性保險單,在其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一般為30天),其效力同正式保險單相同。例如,進口方以FOB方式進口自理保險時,通常都與當地保險公司訂有預約總保單。貨物裝妥后,出口方將詳細情況通知進口方,轉接受通知,轉通知承保公司即可。如在出口地有承保公司的代理人,由代理人出具“保險證明書”,即完成了進口方的投資手續(xù)。此種保險證明書,不能作為結算單據。暫保單也可以在保險單出立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