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失或未滅失條款又稱“溯求條款”。根據(jù)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7條,海上保險合同是最大善意(the utmost good faith)的合同。被保險人有義務(wù)把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不能把不實的情況告知保險人,如違反了這一義務(wù),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國外的海上保險單中一般都有這一條款。其實際含義是:在保險人接受保險時,即使被保險財產(chǎn)已滅失,保險仍然有效。因為進口貨物時,往往是在船舶開航后投保的,投保時有可能船舶已沉沒,貨物已滅失,但被保險人當時并不知道。如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已知保險標的業(yè)已滅失,則被保險人就喪失了可保利益,從而不能將保險標的投保,如已投保,保險單無效。反之也一樣。如保險人已知保險標的業(yè)已安抵目的港,而仍然接受了保險,則應(yīng)將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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