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驗是“初驗”的相對用語。指經(jīng)商檢機構初驗的進出口商品因各種原因需要再進行一次檢驗的、稱“復驗”。需要進行復驗的原因有:(1)因自然的、人為的或其他因素對原檢驗結果可能變化的;(2)對外貿(mào)易關系人對原檢驗結果有異議的;(3)對初驗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或集裝箱因檢驗不合規(guī)定要求而經(jīng)加工整理后的;(4)分批、并批出口時,不能以原檢驗結果出證的;(5)進口商品經(jīng)收貨、用貨部門驗收不合格的等等,雖都可稱為復驗,但根據(jù)《商檢法》第24條規(guī)定,主要是指上述第2項,即“進出口商品的報驗人對商檢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申請復驗應在收到商檢機構的檢驗結果后15天內提出,商檢機構接到申請后30天內完成復驗,并出具復驗結論證書;如復驗內容復雜,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70天。報檢人對商檢機構作出的復驗結論如仍有異議,可在收到復驗結論后5日內,申請國家商檢局復驗,國家商檢局的復驗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