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退補是征收關稅中的一種補充措施。指在征稅中因發(fā)生工作差錯,如溢征、短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進行關稅的退補。關稅退補的法律依據是按《海關法》第44,第45條,和《關稅條例》第22,第23條的規(guī)定。退補關稅的期限有如下規(guī)定:(1)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fā)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2)因納稅義務人違返規(guī)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3)海關多征的稅款,如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逾期不受理。為了簡化手續(xù),對退補稅金額也有規(guī)定:對進出口貨物的退補稅,每案的退補關稅總額不足人民幣50元,以及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按實際支付修理費所賠償的修理費,免予退補。對全部退回,全部損壞的貨物,以及由于工作上的錯誤所造成的溢、短缺的退補稅,不受人民幣50元的限制。工作錯誤造成的溢、短征,發(fā)現后應及時辦理退補稅。但稅額不足人民幣10元的,可不予退補。如納稅人要求退補稅,應照章辦理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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