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關法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但尚未構(gòu)成走私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按我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處罰由海關關長決定。如果受處罰人不服,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海關申請復議,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按我國《海關法》第53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nèi),海關無法通知的,自海關的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30天內(nèi),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或者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或者自海關的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30天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的海關可以沒收其保證金,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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