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為是指用逃避海關檢查的辦法,非法進口違禁品或納稅商品。在運輸、攜帶、郵寄貨物或物品進出國境時,違反海關法、對外貿易管制法和國家其他進出口物品管制法,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行為。如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幣、金銀、有價證券,或逃套外匯,或在國內私自買賣無權出售的進口貨物等,都是走私。走私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在具體確定走私時,應當根據(jù)行為的動機與結果,分析行為的性質,不能單純根據(jù)現(xiàn)象來判定是否有走私罪。按我國海關法第47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走私罪:(1)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武器,偽造貨幣進出境的,以牟利、傳播為目的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的,或者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2)以牟利為目的,運輸、攜帶、郵寄除上項所列物品外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shù)額較大的;(3)未經海關許可并補交關稅,擅自出售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貨物,數(shù)額較大的;以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走私貨物、物品的,不論數(shù)額大小,都是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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