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發(fā)了《鐵路軍運暫行條例》!稐l例》共分12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軍運定義;第三章軍運辦理上之區(qū)分;第四章托運承運手續(xù);第五章軍運費計算及使用辦法;第六章傷員運送;第七章軍人及民工乘車辦法;第八章特別指定事項;第九章紀律;第十章附則!稐l例》指出,茲制定鐵路軍運暫行條例,自即日起實行。凡人民解放軍所屬之野戰(zhàn)軍及各級軍區(qū)機關部隊及本委員會鐵道部所屬之鐵路總局、鐵路管理局;車站,必須切實執(zhí)行本條例,不得違犯。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各軍事機關、各鐵路局以前頒布之軍運條例及辦法,凡與本條例抵觸者,一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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