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處理是指進出國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運載工具等發(fā)現感染檢疫對象而進行除蟲滅病的措施。在處理時,應根據不同對象,采取與其相適應的方法,既要達到徹底殺蟲滅菌除害的效果,以保護國內農牧業(yè)生產和滿足對外貿易要求,又要盡可能減少損失,便于使用。目前采用的處理辦法,不外下列幾種:(1)藥劑處理:如藥劑熏蒸、藥液噴灑、藥粉拌和等。(2)熱力、高壓處理:如溫湯浸種、干熱烘烤殺蟲、滅菌、高熱高壓殺菌等等。(3)機械汰除:如過篩、分離等等。(4)控制使用:如指定使用地點、使用范圍和限制使用時間等等。(5)退回或銷毀:對不能采用以上處理方法,或雖可處理,但處理后失去使用價值的,應退回或銷毀。(6)對于潛伏性瘟病或有可疑感染檢疫對象的,應指定地點,建議有關部門進行隔離飼養(yǎng)、試種觀察。(7)撲殺:對動物發(fā)現有檢疫對象的,應即撲殺,將尸體焚毀或深埋。同樣動物禁止出入國境。(8)動物產品根據疫病及其流行情況,分別作消毒后準許出入國境或退回、銷毀等處理。檢疫處理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辦理,動植物檢疫所負責檢查處理效果,并在處理技術上協助指導。處理費用和損失由貨主或承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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