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及標志鑒定是指對進出口商品包裝的種類、材料和現狀以及包裝標志等進行的鑒定,證明商品的內外包裝的標志的實際情況是否與貿易合同或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相符。在集裝箱化之前,國際貿易的件雜貨運輸必須具有包裝,有的還需幾層包裝,如外包裝、內包裝、單件包裝等。包裝要求符合商品性能和緊固可靠,在外包裝上還必須印刷明晰的標志,以便在交接、裝運、轉運等過程中易于識別,防止錯運、丟失。外包裝上的標志一般用三角形、圓形、方形或再加幾個英文字母組成。包裝標志一般包括如下內容:生產國、生產廠、發(fā)貨港、目的港、收貨人、貨名、規(guī)格、批號、件號、有關貨物的重量、體積以及指示性標記、警告性標記等。指示性標記是指“向上”、“防潮”、“小心輕放”、“防凍”、“防熱”、“由此吊起”、“由此開始”等圖示性的;警告標記是指“易燃”、“易曝”、“有毒”等商品作出的危險標志。要求標志印刷清楚,并印刷在顯著的位置上。鑒定后商檢機構應出具證明,作為貿易關系人進行交接、索賠和理賠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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