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點是指可燃液體瞬時燃燒的最低溫度。是表示可燃液體性質(zhì)指標之一,即易燃液體表面上的蒸汽與周圍空氣的混合體與明火接觸,初次出現(xiàn)藍色的閃光但不能持續(xù)燃燒時的溫度。是區(qū)別易燃液體的易燃程度及其危險性大小的重要指標,易燃液體的閃點愈低,愈易燃燒。閃點是在閃點測定儀器中測定的,根據(jù)測試儀器的不同,可分開杯試驗閃點(Open cup)以O(shè).C. 表示,和閉杯試驗閃點(Closed cup)以C.C. 表示。前者是將易燃液體放在一個開敞的容器中加熱所測得的閃點;后者是將易燃液體放在一個特定的密閉容器中加熱而測得的,閉杯試驗閃點一般要比開杯試驗閃點低4~5℃。各國所使用的儀器其標準有所不同,英美等國采用的測試儀器有彭馬氏(Peusky-Martens)儀器(閉杯試驗)和克利夫蘭(Cleveland)儀器(開杯試驗),這兩種儀器是《國際海運危規(guī)》中所推薦使用的標準儀器。通常易燃液體的閃點按溫度的高低可分為3類:(1)低閃點液體,即閉杯試驗閃點低于-18℃;(2)中閃點液體,閉杯試驗閃點在-18~23℃;(3)高閃點液體,閉杯試驗閃點在23~61℃ 。閉杯試驗閃點在61℃以上的,稱可燃性液體。如汽油的閃點為-45℃,屬低閃點液體;而酒精的閃點為14℃,屬中閃點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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