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管理不能以罰代管
春夏季,放風箏的人多起來了,鐵路警方提醒市民:鐵道兩側500米內不可以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大眾網4月18日)
閑暇時光,市民以放風箏強身健體是一件好事,本該提倡鼓勵。但倘若選錯了地方,對放出去的風箏可能觸及的范圍預想不足,危及到社會公共安全,那就得付出相應的代價。針對鐵路周邊放風箏行為,鐵路方面明文規(guī)定,以鐵道兩側500米作為邊界限定,對風箏可能給鐵路運輸帶來的安全隱患進行系統(tǒng)防控。在條例制度的約束下,雖說起到了一定效應,但效果卻不甚明顯,低空漂浮物逼停火車的案例依然頻繁上演。
2月24日至3月2日僅7天時間里,漯阜鐵路中心城區(qū)至項城區(qū)間、譚莊至商水區(qū)間,先后發(fā)生5起孔明燈和風箏掛在鐵路沿線接觸網上的事件,導致鐵路供電短路,影響列車運行;4月13日,沈陽男子在公園附近鐵路橋下放風箏觸及高壓線,供電系統(tǒng)跳閘逼停火車30分鐘……類似低空漂浮物影響鐵路運輸的案例不勝枚舉。鐵路運輸安全屢屢受挫,問題到底出在哪?小風箏“死磕”大火車給我們帶來哪些安全思考?
安全意識淡薄是首因。隨著這些年鐵路基礎產業(yè)的不斷壯大,鐵路逐漸走進尋常百姓家,火車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密切。相應,鐵路這一大眾化交通工具對人們的乘車行為、鐵路周邊的行為活動都提出了更高更細的要求。乘高鐵不能吸煙;鐵路周邊劃分安全保護區(qū),禁止農耕;鐵路兩側500米內禁止放風箏等,一條條禁令框架的背后是對公共安全的保護,最終的買單者當然是要依靠民眾的行為自覺。
法律意識不高是問題的核心。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對什么叫自由曾給出一個詮釋。什么叫自由?他說:“做法律允許你做的所有事情”。這句話對我觸動很大,自由不是無法無天,而是要有一個邊界,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能在法律框架的約束下正常運轉。鐵路沿線放風箏事小,但若風箏線或風箏掛到鐵路供電線上,影響了行車,就不再是小事。要知道一趟火車運行受阻就會引發(fā)后續(xù)列車聯鎖受阻,帶來的將是乘客時間的浪費,出行計劃的破壞。
鐵路安全管理不能以罰代管。針對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鐵路方面著實出臺了不少處罰措施,乘客在動車上吸煙,罰款500至2000元;車下民市民在鐵路兩側500米范圍內放風箏,除對個人罰款500至2000元外,對單位還附帶處罰……當然,罰款非初衷,最關鍵的還在于管理上的升級。在對危及行車安全行為處罰的同時,鐵路方面還需要在公眾安全教育、管理上下大功夫,可聯合政府、學校、社區(qū)等部門加大對學生、市民公共安全知識的教育和普及,讓公眾在內心真正樹立起對公共安全的敬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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